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蘇州中院)審理了芘亞芭公司訴上海杰喬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杰喬公司)及上海愛朵嬰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愛朵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被告二公司產銷“Beaba”品牌嬰兒紙尿褲的行為,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侵犯了原告擁有的嬰兒輔食機“BEABA”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方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280萬元。
據了解,杰喬公司及愛朵公司已就該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上訴理由是認為嬰兒輔食機與嬰兒紙尿褲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類似商品。
“BEABA”起訴“Beaba”侵權
1989年,芘亞芭公司成立,主營產品為嬰兒輔食機、嬰幼兒喂哺用品等。2008年,芘亞芭公司分別在國際分類第7、9、10、11、20、21類等多種商品上申請獲得“BEABA”商標國際注冊。2011年8月27日,芘亞芭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國際注冊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核準注冊號為G995497,核定商品為電動食品攪拌器、電動食品加工機、廚房用電動設備等,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
芘亞芭公司認為,杰喬公司、愛朵公司在與其持有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包括嬰兒輔食機產品在內的電動食品加工機等商品類似的嬰兒紙尿褲等商品上使用完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涉嫌侵犯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此外,杰喬公司、愛朵公司作為同屬于母嬰用品行業的經營者,明知芘亞芭公司的字號“BEABA”在母嬰用品行業具有較高影響,仍在同為母嬰用品的嬰兒紙尿褲等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標識,并且實施虛假宣傳行為,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其將杰喬公司、愛朵公司訴至蘇州中院,請求判令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等共計500萬元。
杰喬公司控股股東愛朵護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東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時介紹,愛朵公司于2014年從案外人處取得第12315473號“Beaba”商標授權使用許可,并于2016年依法受讓取得該商標。2014年5月,愛朵公司在電商平臺先后開設了“Beaba嬰童用品專營店”“Beaba紙尿褲旗艦店”。2018年,杰喬公司從愛朵公司處受讓取得第12315473號注冊商標?!敖涍^多年的認真經營以及大量的廣告推廣,公司嬰兒紙尿褲產品的2019年度銷售額超過6.5億元,在嬰兒紙尿褲行業具備較高的市場份額以及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從2017年起,杰喬公司申請的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嬰兒紙尿褲的五件‘Beaba’標識類商標申請也相繼獲準注冊。因此,杰喬公司在紙尿褲上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冊商標?!睆垨|表示。
對此,愛朵公司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陶鑫良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該案牽涉較多商標法律問題,首先是原告商標核定商品電動食品加工機及其產銷商品嬰兒輔食機是否與被告方經營的嬰兒紙尿褲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類似商品?!耙婪ㄒ朗聦崈烧唢@然不構成類似商品?!碧睁瘟急硎?,首先,在原被告之間在前發生的多起商標行政訴訟的生效判決中,已明確認定嬰兒輔食機與嬰兒紙尿褲不構成類似商品。其次,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嬰兒輔食機與嬰兒紙尿褲、既不在同一類似商品群,也不屬于跨類似商品群的類似商品。同時原告只是將“BEABA”當作嬰兒輔食機品牌使用而非作為字號使用,且其字號無影響力,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報就該案聯系采訪芘亞芭公司代理人,其表示不愿接受采訪。
明晰“類似商品”邊界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蘇州中院歸納該案爭議焦點首先為芘亞芭公司主張的涉案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該案中,商標侵權行為判定的關鍵在于供嬰兒使用的紙尿褲與輔食機是否構成類似商品。
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商品類似的判斷并非僅作相關商品物理屬性的比較,而應當考慮市場實際,結合個案具體情況認定,充分考慮商標所使用商品的關聯性,避免消費者混淆或認為具有特定聯系。
蘇州中院認為,被控侵權的嬰兒紙尿褲商品與芘亞芭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內的嬰兒輔食機等商品,均系嬰童用品,在消費對象、消費渠道、銷售場所等方面存在較大的重合,功能和用途方面也具有較大的關聯性,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應認定為類似商品。另外,杰喬公司、愛朵公司辯稱其屬于對自有商標的使用,然而二公司所持有的部分商標是在該案件訴訟中才經核準注冊,其取得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期限之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在賠償數額的確定上,蘇州中院重點考量了芘亞芭公司商標和字號的知名度,杰喬公司及愛朵公司的侵權規模以及主觀故意,并且考慮到被訴侵權標識對被訴侵權產品的品牌貢獻度,同時注意到被訴侵權產品的宣傳推廣、研發投入、產品質量等對被訴侵權產品規模和利潤的貢獻,尤其是消費者對嬰兒紙尿褲產品的使用體驗等對產品銷量的影響較大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280萬元。
陶鑫良認為,一審判決指稱因兩者同是嬰童商品,就此構成類似商品的理由不成立。間接作用于嬰童飲食的耐用品嬰兒輔食機,與直接作用于嬰童排泄的消耗品嬰兒紙尿褲,兩者不具替代作用,彼此沒有競爭關系,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芘亞芭公司持有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為電動食品加工機等及其實際銷售的嬰兒輔食機,而嬰兒輔食機與嬰兒紙尿褲兩者是否屬于類似商品值得商榷。司法機關傾向于以兩者的消費對象、消費渠道、銷售場所等方面存在較大重合,功能和用途方面也具有較大關聯性為由,從而認定兩者同屬嬰童用品,進而構成類似商品。而如果直接使用嬰童用品概念進行類似商品的認定可能存在偏差,因為嬰童用品并非商標分類表中的類別,屬于臆造類別,譬如在嬰童用品賣場中同時銷售覆蓋各方面的嬰童用品,無法全部藉以認定為商標法視角下的類似商品。
“該案中,杰喬公司、愛朵公司擁有多個‘Beaba’相關注冊商標,其中首個商標是2014年愛朵公司自案外人處授權使用后受讓取得的,目前來看,該商標得以持續使用并蓬勃發展,之后的商標為二公司提交申請并于獲準注冊前后使用的?!睆埰街赋?,杰喬公司、愛朵公司持有的第12315473號“Beaba”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失禁用吸收褲”,而“失禁用吸收褲”作為“嬰兒紙尿褲”的上位概念,故使用該注冊商標產銷嬰兒紙尿褲應當屬于對商標的合法使用。在張平看來,市場主體在商標獲準注冊前使用正在申請過程中的商標,并不當然構成商標侵權,如若市場主體在先使用商標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自然就無法核準注冊,無法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報將持續關注該案件進展。(趙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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